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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中国无线电协会团体标准制修订暂行管理办法

  • 2019-06-04     作者:     来源: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进中国无线电领域标准化工作,规范中国无线电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团体标准管理,培育和促进团体标准化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方案》《关于培育和发展团体标准的指导意见》《团体标准管理规定》《标准化良好行为规范》和国家标准化工作改革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国无线电协会团体标准(以下简称“团体标准”)为自愿性标准。

    第三条 制定无线电领域团体标准的主要任务是以激发市场主体活力为核心,以引导创新发展为目标,推动技术进步,促进无线电管理工作。

    第四条 无线电领域团体标准应坚持先进性原则,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等共同构成配套衔接、优势互补、良性互动、协同发展的新型标准体系。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协会团体标准的制修订工作。团体标准的制修订工作应遵守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遵循市场主导、政府引导、公开公平、协商一致、创新驱动的基本原则。凡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均应按其规定执行。

    第六条 团体标准编号由团体标准代号、协会代号、发布顺序号和发布年号构成。协会代号由中国无线电协会英文名称(The Radio Association of China)缩写RAC三个大写英文字母构成。

     

    第二章  组织体系及职责

    第七条 团体标准组织体系包括:工作领导小组、协会专家委员会、技术工作委员会、技术工作组、标准起草组及秘书处科标与咨询部。

    第八条 工作领导小组可以是理事长办公会或常务理事会,理事长办公会人员由理事长、副理事长和部分常务理事构成。其主要职责是:

    (一)  评审团体标准制修订管理办法,指导协会标准工作。

    (二) 审定团体标准评审的有关规定。

    (三) 审核团体标准经费安排和经费预算,包括项目总预算、阶段预算和年度预算。

    (四) 审议技术工作委员会、技术工作组等成员调整的申请并备案。

    (五) 审批发布团体标准。

    (六) 审批团体标准制修订过程中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九条 协会专家委员会由协会负责组建作为协会的咨询评审机构。其主要职责是:

    (一)  对团体标准制修订各项管理制度和标准规范提出咨询意见和建议。

    (二) 指导与监督团体标准的制修订工作。

    (三) 对团体标准实施效果进行评估评议。

    (四) 完成工作领导小组委托的其他工作。

    第十条 技术工作委员会由无线电管理主管部门、各技术工作组组长、协会秘书处、相关领域专家组成,设主任一名,副主任两名,成员若干名,其主要职责是:

    (一) 负责团体标准《项目建议书》《标准草案送审稿》等文件的审定工作。

    (二) 指导和推进各项任务的实施与管理。

    (三) 完成工作领导小组委托的其他工作。

    第十一条 技术工作组分为无线电监测、设备检测、信息、无线电管制与安全保障、通用类及其他等。各工作组构成由协会会员单位自愿申报,在其专业领域内独立开展工作。在各组内产生组长一名,副组长一至两名。其主要职责是:

    (一) 审议团体标准《项目建议书》《标准草案征求意见稿》等文件。

    (二) 讨论本领域内标准制修订相关问题,并提出相应修改意见建议。

    (三) 完成其他相关事项。

    第十二条 标准起草组。由项目牵头单位与参加单位组成,其主要职责是:

    (一) 负责某项团体标准的起草编制工作。

    (二) 按照任务书要求组织任务实施,完成预定目标。

    (三)  完成任务实施过程中的相关报告、报表和文件资料,接受协会的检查、评估、监督与管理。

    (四) 完成其他相关事项。

    第十三条 协会秘书处设科标与咨询部(以下简称“科标与咨询部”)。承担团体标准制修订日常工作,协调、组织和落实立项、规划、评审、实施和复审等工作。设主任一名,成员若干名。其主要职责是:

    (一) 组织对团体标准立项申请的形式审查,协调异议并协助工作领导小组评审及其他日常事务。

    (二) 拟定团体标准制修订经费预算方案,并按照批复意见组织落实。

    (三) 组织编制团体标准各项规章制度和工作细则。

    (四) 对各阶段产生的各类文件草案进行备案。

    (五) 协调发布、出版和发行团体标准等事宜。

    (六) 负责团体标准的宣传贯彻工作。

    (七) 完成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团体标准制修订

    第十四条 团体标准制修订流程包括立项、起草、草案审查、批准发布、实施复审等阶段。

    第十五条 标准立项阶段:

    (一) 协会的团体会员及个人、无线电领域主管部门、相关司局根据所辖领域的工作需要向科标与咨询部提出项目申请,也可由协会下达标准研究工作任务计划。凡提出标准项目建议或自愿承担下达计划的会员单位,均应填写《项目建议书》。

    (二) 科标与咨询部对标准项目建议进行分类、编号后,由相关技术工作组组织对申请项目进行必要性论证,结果报技术工作委员会审议,通过后在中国无线电协会网站(http://www.rachina.org.cn/)上公示,公示期十个工作日,若无异议,项目正式立项,向发起单位发出项目任务书。若任何单位或个人对项目建议持有异议,我会将按照协会《团体标准制修订工作程序》对异议进行处理。

    第十六条 标准起草阶段:

    (一) 依据项目任务书,由牵头单位与参加单位共同协商成立标准起草组,负责起草团体标准具体内容。在标准编制过程中,牵头单位与参加单位名单如有变动,应及时报备科标与咨询部。

    (二) 确定标准编写大纲,团体标准的编写格式应参照   GB/T 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执行,同时编写“编制说明”。起草工作组完成《标准草案征求意见稿》后,应当向相关单位、技术专家和其他相关专业委员会等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的对象应能代表标准所涉及的主要技术领域和使用环节。征求意见的形式包括信函征求意见、网络公开征求意见、会议征求意见等。征求意见材料应当包括《标准草案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汇总处理表》、“编制说明”及有关附件。

    (三) 报相关技术工作组进行形式和内容审议,形成《标准草案送审稿》。

    第十七条 标准草案审查阶段:

    (一) 科标与咨询部应在审查会议召开前一周将《标准草案送审稿》、“编制说明”及有关附件发送至参加审查会议的单位和专家。

    (二) 技术工作委员会对《标准草案送审稿》进行评审,评审通过后形成《标准草案报批稿》。

    第十八条 标准批准发布阶段:

    (一) 起草组提交标准报批稿后,由协会在中国无线电协会网站上公示,公示期一个月。

    (二) 若公示期间任何单位或个人对项目建议持有异议,我会将按照协会《团体标准制修订工作程序》对异议进行处理。

    (三) 若公示期间无异议,由科标与咨询部向工作领导小组汇报评审结果,经工作领导小组审核批准形成团体标准,由科标与咨询部履行发布手续。

    (四)  经批准后,团体标准以“中国无线电协会团体标准”名义编号、发布、出版、发行。

    (五) 团体标准发布后,科标与咨询部负责送标准出版单位出版。

    (六) 科标与咨询部需将团体标准文件和有关编制材料交秘书处办公室归档。

    第十九条 标准实施复审阶段:

    (一) 团体标准正式颁布后,协会秘书处将组织宣传实施活动,建议全体会员单位积极采用。科标与咨询部负责收集团体标准实施过程中的反馈意见,并组织相关技术工作组进行调整和完善。

    (二) 团体标准实施后,科标与咨询部应根据相关领域的发展需要适时提出复审计划,复审周期一般不超过五年。复审可采用函审方式或会议方式,一般由参加过该标准编制及参加过该标准审查的单位或个人参加。复审后,团体标准技术工作委员会应提出标准继续有效、修订、修改或者废止的意见,并报科标与咨询部确认。

    具体程序详见《中国无线电协会团体标准的制修订工作程序》。


    第四章  经  费

    第二十条 团体标准工作经费原则上由标准发起单位自筹解决。技术工作组的日常支出在鼓励自筹的基础上由协会秘书处协调解决。


    第五章  知识产权及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版权。团体标准的版权属协会所有;任何组织、个人未经协会同意,不得印刷、销售。

    第二十二条 专利。团体标准如涉及专利时,应在立项时规定团体标准涉及专利的处置规则、处置程序和要求等;处置规则、处置程序和要求应按一定的程序取得团体标准制定成员的认可。

    第二十三条 共同标准。协会与其他的相关组织共同制定、发布标准,版权属发布各方共同所有;各方依据标准开展的认证、检测等活动应各方协商所涉及的责、权、利,各方应在开展活动前达成一致;各方共同承担在制定和使用标准时所带来的法律责任。

    知识产权相关内容见《中国无线电协会团体标准制修订知识产权管理办法》。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团体标准由本协会负责出版发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中国无线电协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经中国无线电协会第三届三次理事会讨论通过,自2019年6月4日起施行。


    中国无线电协会标准化工作组织机构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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