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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水利系统无线电技术管理规范》

  • 2010-01-29     作者:admin     来源:未知

  • 《水利系统无线电技术管理规范》

    前 言

    根据2001年水利部水利水电技术标准编制计划,参考水利部无线电管理委员会1998年下发的《全国水利系统无线电管理暂行规定》,编制了《水利系统无线电技术管理规范》。编写的格式和规则以SL1—2002《水利水电技术标准编写规定》为依据。

     1 总 则

      1.1为加强水利系统无线电技术管理,维护空中电波秩序,满足水利事业发展对水利系统无线电通信业务的需求,依据国务院、中央军委1993年9月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特制定本规范。

      1.2 本规范适用于设置、使用水利系统无线电台(站)的单位和个人及水利系统无线电通信业务管理工作。

      1.3 水利系统无线电管理部门应以无线电管理为国防建设、经济建设和水利发展事业服务为指导思想,并应在水利部无线电管理委员会的统一管理下,遵循以下原则:

      1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分工管理的原则。贯彻科学管理、保护和有效利用频谱资源、保障安全、健康发展的基本方针。

      2贯彻实施国家无线电主管部门(现信息产业部国家无线电管理局)制定的一系列与之相配套的无线电行政管理政策、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技术文件。

      3监督检查水利系统设置的无线电电台(站)、无线电设备及进口无线电设备的申报、审批工作。

      4配合协调水利系统和跨流域、跨省的无线电频率资源的统一规划、合理开发和科学管理。

      1.4在水利系统无线电管理工作中,除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引用标准和术语、符号及代号

      3 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3.1 水利系统无线电管理机构的设置为了加强水利系统无线电管理和协调工作,根据统一领导﹑统一规划﹑分级负责的原则,水利部设立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及其办事机构;各流域机构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设立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及其办事机构。各级无线电管理机构均应接受上级无线电管理机构业务领导。水利系统无线电管理机构的设置和干部任免应报水利部无线电委员会备案。 3.2 水利部无线电管理机构的设置及其职责水利部无线电管理委员会服从国家无线电管理部门的业务领导,负责水利系统无线电管理和协调工作。水利部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设在水利部水文局(水利信息中心),其主要职责是:

      1 贯彻执行国家无线电管理方针、政策、法规和规章。

      2 结合水利系统的具体情况拟定本部门、本系统无线电管理的具体规定,经国家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审核后发布施行。

      3 负责履行国家无线电管理委员会授权或委托行使的职责。

      4 负责水利系统专用无线电频率的指配、分配和统一规划。

      5 负责办理本部门、本系统无线电台、站、网的设置审批和申报。

      6 根据需要参与无线电台站和频率的协调工作。

      7 负责对部门、本系统无线电台(站)操作和使用的管理与监督。 3.3 水利部各流域无线电管理机构的设置及其职责水利部各流域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在水利部无线电管理委员会业务领导下,负责流域辖区内的无线电管理和协调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1 贯彻执行国家、水利部无线电管理方针、政策、法规和规章; 2 拟订流域内水利系统无线电管理的具体办法; 3 协调处理流域内无线电管理事宜。 4 负责本流域水利系统无线电频率的管理和统一规划。 5具体负责办理本部门和流域内水利系统无线电台、站、网的设置申审批和上报;(对流域内水利系统无线电台(站)、网的设置进行协调管理) 6 负责对部门、流域内水利系统无线电台(站)操作和使用的管理与监督。 7 水利部无线电管理机构委托行使的其他职责。 3.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无线电管理部门的设置及其职责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在上级水利无线电管理委员会业务领导下,负责辖区内的水利系统无线电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1 贯彻执行国家、水利部无线电管理方针、政策、法规和规章。 2 拟订辖区内水利系统无线电管理的具体办法。 3协调处理流域内无线电管理事宜。 4具体负责办理本部门和辖区内水利系统无线电台、站、网的设置审批和上报。 5负责对部门、流域内水利系统无线电台(站)操作和使用的管理与监督。 6上级无线电管理机构委托行使的其他职责。

      4无线电台(站)设置和使用

      4.1 水利系统无线电台(站)设置的原则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必须向(国家和水利系统)无线电管理机构提交书面申请,按规定办理设台审批手续,领取无线电台执照。 4.2 水利系统使用水利专用频率的无线电台(站)设置要求和申报办法;使用水利系统专用频率设置无线电台(站)的单位,必须向水利部无线电管理机构提交书面申请和相关技术资料,经水利部无线电管理机构审核同意后,报国家或地方无线电管理机构审批,领取无线电台执照。 4.3水利系统使用非水利专用频率的无线电台(站)设置要求和申报办法使用非水利专用频率设置无线电台(站)的单位,应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和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颁布的有关规定,办理报批手续;并报送水利部无线电管理机构备案。 4.4水利系统应急无线电台(站)设置要求和申报办法;遇重大汛情、险情等紧急情况及抗洪抢险的需要,采取应急通信时,可以临时动用未经批准设置使用的无线电设备,但应及时向当地无线电管理机构和水利部无线电管理机构报告;紧急情况解除后,应立即停止使用未经批准的无线电设备,并报告相应的无线电管理机构。 4.5 设置无线电台(站)应具备下列条件: 1 无线电设备要符合国家技术标准。 2无线电网络设计符合经济合理的原则,无线电台(站)工作环境安全可靠。 3 操作人员应熟悉无线电管理的有关规定,并具有相应的业务技能和操作资格; 4 无线电台(站)要有相应的管理制度和措施。 4.6 无线电台(站)经批准使用后的要求。 1无线电台(站)经批准使用后,应当遵守国家保密规定,严格按照无线电管理机构核定的项目(含电台地址、天线程式及离地高度、发射功率、工作频率、设备型号、通信对象、通信范围等)进行工作,不得随意改变,不得发送和接收与工作无关的信号。如需变更项目的,应事先向原审批机构办理变更手续。 2无线电台(站)停用或者撤销时,应当及时向原批准机构办理有关手续。无线电台(站)停用后又恢复使用的,应当重新办理审批手续。 3无线电台执照须妥善管理。遗失电台执照,必须追查下落,并立即报告原核发机构。

      5 无线电频率管理

      5.1水利部无线电管理机构根据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无线电频率使用规定(及授权),实施全国水利系统无线电频率管理。 5.2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分配给水利系统的通信频段、频率,由水利部无线电管理机构统一管理、统一规划。 5.3各地水利部门使用水利系统通信频率时,由流域或省水利无线电管理机构审核后,报水利部无线电管理机构批准,并报国家或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备案。 5.4 使用非水利系统通信频率时,由水利系统无线电管理机构报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或地方无线电管理机构审批,并报上一级水利系统无线电管理机构备案。 5.5为抗洪救灾设立的无线电台,在紧急情况下,可先使用,后办理手续。 5.6 频率使用期满,需要继续使用时,必须办理续用手续。 5.7指配和使用频率,必须遵照国家的有关频率管理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和水利部无线电管理机构的批准,不得转让频率,禁止出租或变相出租频率。 5.8水利部门用于防汛、抗旱、救灾的无线电频率必须重点保护,其他业务不得对其产生有害干扰。 5.9因国家安全和重大任务需要实施无线电管制时,管制区域内设有无线电发射设备和其他辐射无线电波设备的水利部门,必须遵守有关管制规定。

    6 无线电设备的管理

      6.1 各单位在购置无线电设备(电台)前,必须向上级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6.2 各单位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复后对现有无线电设备(电台)进行更新改造,应报上级及当地无线电管理机构备案。 6.3 水利专用无线电设备(电台)及组网的无线电通信设备,必须采用有专业部门发放入网许可证的设备,其制式和技术条件必须符合国家(技术)标准。 6.4 各单位使用的各类无线电设备(电台),都必须建立严格保管、使用制度,定期进行检查核对,做到帐物相符。丢失无线电设备要及时向批准设台的无线电管理机构和公安部门报告。 6.5 各使用无线电设备(电台)的单位,都必须保证无线电设备主要技术指标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并应接受各级无线电管理机构的监督、检查和对无线电设备的技术检测。 6.6 无线电设备撤消、停用或报废时,设台单位应及时向原批准机构办理有关手续,并按有关规定办理报废手续。 6.7 水利系统各级无线电管理机构应建立无线电设备管理档案,对无线电设备(电台)、频率进行专业管理。水利部直属各机构于每年6月31日前,将上年12月31日前实际使用无线电设备(电台)(包括备用设备)的现状,报上一级无线电管理机构。

      7 无线电发射设备的研制(生产)和进口

      7.1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研制(含试制)以及进口无线电发射设备的单位必须遵守本规定。 7.2 在本规定中,无线电发射设备的定义为:无线电通信、导航、定位、测向、雷达、遥测、广播、电视等各种发射无线电波的设备,不包含可辐射电磁波的工业、科研、医疗设备、电气化运输系统、高压电力线及其他电器装置等。

      7.3 研制和生产无线电发射设备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无线电管理有关规定。 7.4 研制无线电发射设备必须按照原国家无线电管理委员会颁布的《研制无线电发射设备的管理规定》中的程序办理核准手续。 7.5 研制单位必须提交研制申请表、研制单位主管部门批准文件、可行性报告及技术资料等相关文件。中央国家机关及其在京直属单位向原国家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办公室领取和提交申请表,其他单位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办公室领取和提交申请表,经省、区、市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提出意见后转报国家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由国家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核批。同时应向水利部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提交备案。 7.6 研制无线电发射设备时,如需进行实效发射,必须按设置无线电台有关规定办理临时设台手续。 7.7 生产无线电发射设备,均须经国家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国家无委办公室)对其发射特性进行型号核准,核发“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证”(见附件1)和型号核准代码(见附件2)。出厂设备的标牌上须标明型号核准代码。同时应向水利部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提交备案。 7.8 办理“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证”的程序,参照原国家无线电管理委员会颁布的《生产无线电发射设备的管理规定》。 7.9 需遵守原国家无线电管理委员会《研制无线电发射设备的管理规定》。 7.10 凡向我国进口的无线电发射设备,外商须持有我国信息产业部无线电管理局核发的《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证》及所申请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的有关技术性能、技术指标等资料。原国家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核发的《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证》在其有效期内继续有效。 7.11 办理《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证》的程序,参照原国家无线电管理委员会颁布的《进口无线电发射设备的管理规定》。

    8 监督检查

      8.1 监督检查的目的

      1 监督检查是保证《条例》及其它法规、规范的贯彻执行。

      2 监督检查是为了加强无线电管理机构的日常管理工作。

      3 监督检查确保研制、生产、销售、进口无线电设备的单位遵守《条例》及法规、规范有关规定,防止违法违纪行为产生。

      4 监督检查是为了合理使用频率资源,保持一个良好的电磁环境。 8.2监督检查的内容

      1 监督检查设置无线电台(站)的单位对《条例》、规章、规范及其它法规性文件的贯彻执行。

      2 监督检查研制、生产、进口无线电设备的单位执行《条例》等规范性文件的情况。

      3 监督检查销售无线电设备的单位执行国家技术标准和质量管理法规及《条例》等规范性文件的情况。

      4 监督检查管理机构和个人对通规通纪和通信保密工作的贯彻执行。

      5 监督检查与无线电管理的有关工作。同时,受所派无线电管理机构的委托,还应对下级无线电管理机构的下列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1)对《条例》及有关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贯彻执行情况。

      2)制定的部门规章、规定性文件是否合法。

      3)机构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适当。

      4)行政违法行为的处理情况。

      5)其他需要监督检查的事项。 8.3监督检查的方式 1定期检查,由水利部无线电管理机构统一部署,制定计划,组织实施(一般每年进行一次)。 2不定期检查,一般由各级无线电管理机构根据本部门具体情况作出,并与平时抽查相结合。 3专项检查是本级无线电管理机构根据同级人民政府或上级无线电管理机构的决定,或根据本部门工作需要就某一方面工作进行专门检查。 4定案检查是对违法违纪行为进行专门调查。 5下级管理机构应定期向上级机构提交工作报告。 6水利无线电管理机构可设立监督检查员,并报上级机构和国家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审批。监督检查员在授权范围内对机构的无线电管理工作实施监督检查,并接受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和上级管理机构对监督检查工作的统一领导和部署。

      9 附 则

      9.1水利系统个单位可依据本规范,结合具体情况,制定实施细则。

      9.2本规范由水利部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9.3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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