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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刑法修正案:严重干扰无线电通讯者最高可处七年徒刑

  • 2015-08-31     作者:     来源:

  • 8月29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表决通过现行刑法第九个修正案。修正案将自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修正案的一大亮点是对干扰无线电通讯秩序者提出新的量刑,情节特别严重的,最高可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八条第一款修改为:“违反国家规定,擅自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或者擅自使用无线电频率,干扰无线电通讯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八条为:

    违反国家规定,擅自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或者擅自占用频率,经责令停止使用后拒不停止使用,干扰无线电通讯正常进行,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修正案所作的修订立足当前我国治理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行为的现实需要和“罪刑法定”原则的基本要求,删除“经责令停止使用 后拒不停止使用”这一适用的行政前置程序,将“造成严重后果”的定罪条件修改为“情节严重”,并增设一个加重的罪刑单位和量刑档次。修订后的二百八十八条条降低了相关违法行为的入罪门槛,设定了更为科学的法定刑,赋予该条款更强的可操作性和更大的威慑力,必将更好地发挥《刑法》保障无线电波秩序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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