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总统于2006年8月31日批准了一项新的国家航天政策,确立了用于管理美国航天活动行为的总体国家政策。这一政策取代1996年9月14日颁布的《国家航天政策》(《总统决策指令/NSC-49/NSTC-8》)。
1.背景
50年来,美国在空间探索与利用领域一直处于世界领先地位,并建立了牢固的民用、商业和国家安全空间基础。航天活动改善了美国和全球的生活,增强了安全,保护了生命与环境,加快了信息流动,成为经济增长的引擎,并使人们对他们在世界上和在宇宙中所处地位的看法发生了革命性改变。空间已成为越来越多地被众多国家、财团、公司和企业家利用的一个所在。在这一新的世纪里,谁能有效地利用空间,谁就将享受到更大的繁荣和安全,并将比那些不具备这种能力者拥有显著的优势。空间行动自由对美国的重要性不亚于空中力量和海上力量。为了增加知识、发现、经济繁荣,并为加强国家安全,美国必须具有健全、有效和高效的空间能力。
2.原则
美国航天计划和活动的开展应被作为重中之重,并应在下述原则指导下进行:
美国致力于由所有国家为和平目的,并为造福全人类来开展外层空间的探索与利用。遵从于这一原则,“和平目的”允许美国为寻求国家利益而开展与防御和情报相关的活动;
美国反对任何国家对外层空间或天体或其任何部分的任何主权要求,并反对对美国在空间开展操作或从空间获取数据的基本权利施加任何限制;
美国将寻求在外层空间和平利用方面与其它国家开展合作,以扩展空间效益,加强空间探索,并保护和促进全球自由;
美国认为空间系统有权不受干扰地通过空间和在空间运行。遵从于这一原则,美国将把对其空间系统的有意干扰视为对其权利的侵犯;
美国认为空间能力——包括地面和空间段及保障环节——对其国家利益至关重要。遵从于这一政策,美国将:保留其在空间的权利、能力和行动自由;劝阻或吓阻他方不要妨碍那些权利或发展旨在进行这种妨碍的能力;采取必要行动来保护其空间能力;对干扰做出反应;并在必要时拒止敌方利用与美国国家利益相抵触的空间能力;
美国将反对制订新的法律制度或其它限制措施来寻求禁止或限制美国进入或利用空间。拟议中的军备控制协议或限制措施不得损害美国为其国家利益在空间开展研究、研制、试验和运行或其它活动;以及
美国致力于鼓励和支持形成一个日益增长和企业性的美国商业航天产业。为此目的,并服从于国家安全,美国政府将在最大现实程度上利用美国的商业空间能力。
3.美国航天政策的宗旨
本政策的基本宗旨是:
巩固国家的航天领先地位,并保证空间能力能及时提供使用,以促进美国国家安全、国土安全和外交政策目标;
使美国能不受阻碍地在空间或通过空间开展操作,以保护美国的空间利益;
实施并维持一项创新性的载人和不载人探索计划,目的是扩展人类在整个太阳系中的存在;
提高民用探索、科学发现和环境活动的效益;
形成一个活跃、具有全球竞争力的国家商业航天产业,以推动创新,巩固美国的领先地位,并保护国家、国土和经济安全;
形成一个健全的科学技术基础,保障国家安全、国土安全和民用航天活动;以及
鼓励在航天活动领域与外国和/或财团开展互利性和能促进空间和平探索与利用以及能促进国家安全、国土安全和外交政策目标的国际合作。
4.总体方针
为实现本政策之宗旨,美国政府应:
培养航天专业人员。在与航天相关的科学、工程、采办和运行学科具有持续的专长对美国空间能力之未来至关重要。开展航天相关活动的部门和机构应制订标准,并开展活动,以在其工作队伍中培养和保持高度熟练、经验高度丰富和具有高度积极性的航天专业人员。
改善空间系统研制与采购工作。美国的空间系统向广泛的民用、商业和国家安全用户提供关键的能力。空间系统研制与采购的主要目标必须是保证任务成功。实现这一目标要依靠行之有效的研究、研制、采办、管理、实施、监管和运行。为此目的,部门和机构应营造一个能使任务取得成功的环境,包括但不限于就现实而稳定的要求与运行方案达成共识;明确地确定和管理风险,包括系统安全;设立并维持现实而稳定的经费;及时并按照预算提供空间能力;并为采办管理部门提供实现这一目标所需的工具、职责、预算灵活性和权限。
增进并加强机构间合作。应对21世纪的挑战需要开展重点突出而且专一的团结协作。机构间合作可为共同确定所需的效果、能力和战略带来机遇。部门和机构应利用好开展活跃合作的机遇——不论是通过协作、信息共享、结盟,还是通过融合。
巩固并保持美国与航天相关的科学、技术和工业基础。健全的科学、技术和工业基础对美国的空间能力至关重要。部门和机构应:鼓励在空间科学和新的技术应用领域取得新发现;并使未来空间系统能达到新的更高的能力,包括激励实现高风险/高回报和转型空间能力。此外,部门和机构应:开展能提高能力和降低成本的基础和应用研究;鼓励形成一个创新性的商业航天产业,包括采用有奖竞赛方式;并保证用于支持关键政府职能的航天相关工业能力的可用性。
5.国家安全航天方针
美国国家安全对空间能力具有至关重要的依赖性,且这种依赖性还会增加。国防部长和国家情报局长在与国务卿以及其它部门和机构负责人进行适当磋商后,并按照修订的《1947年国家安全法案》、《美国法典》第10篇和《美国法典》第50篇、《2004年国家安全情报改革法案》和其它适用法律所规定的其各自的职责,应:
支持总统和副总统履行行政职能,支持高级行政部门国家安全、国土安全和外交政策决策人员;其它相应联邦官员;以及持久宪法政府运作和基础设施;
在和平、危机时期和在所有各级别冲突过程中支持并实现防御和情报要求及运作;
发展并部署能保持美国优势和支持防御及情报转型的空间能力;以及
采取能形成保障国家和国土安全所需的作战兵力结构和优化的空间能力的适当的规划、计划和预算活动,机构设置及战略。
为实现本政策之宗旨,国防部长应:
保持执行空间支援、兵力增强、空间控制和兵力运用任务所需的能力;
制订可利用战术、作战或国家级情报搜集能力加以满足的具体情报要求;
作为防御和情报部门的发射代理,提供服务于国家安全目的的可靠、经济而及时的空间进入能力;
提供空间能力来保障连续、全球性的战略和战术预警以及多层和一体化的导弹防御;
建立能力、规划和选项来保证空间行动自由,并在得到指示时拒止敌方获得此等行动自由;
负责空间态势感知;按照这一职能,国防部长应支持国家情报局长的空间态势感知要求并为下列目的开展空间态势感知:美国政府;用于国家和国土安全目的的美国商业空间能力和服务;民用空间能力及运行,特别是载人航天飞行活动;以及适当的商业和国外航天实体;以及
制订并实施政策和办法来保护有关航天相关防御活动的管制、分发和解密的敏感信息。
为实现本政策之宗旨,国家情报局长应:
为情报部门制订目标、情报要求、工作重点和指导方针,以保证能及时而有效地采集、处理、分析和分发国家情报;
保证能用及时的信息和数据来支持外交、防御和经济政策;外交活动;指征和报警;危机管理;履约核查;适当的民用、国土安全和执法用户;并开展与这些职能相关的研究与开发工作;
作为重大情报任务支持军事规划并满足作战要求;
提供航天相关能力的情报搜集与分析,以为以下目的支持空间态势感知:美国政府;用于国家和国土安全目的的美国商业空间能力和服务;民用空间能力及运行,特别是载人航天飞行活动;以及相应的商业和国外航天实体;
提供健全的国外航天情报搜集与分析能力,以便提供及时的信息和数据,保障国家和国土安全;
协调由美国政府部门或机构开展的任何空间无线电频率勘测,并在适当情况下审批由私营部门、州或地方政府开展的任何空间无线电频率勘测;以及
制订并实施政策和办法,以便:对所采集的可归属的航天相关信息和情报活动运作细节实行保密;保护敏感活动;并在局长认定不再需要这种保护时对此等信息予以解密和公布。
6.民用航天方针
美国应提高民用探索、科学发现和运行环境监测活动的效益。为此目的,国家航空与航天局局长应:实施一项持续而经济的载人和不载人空间探索计划,并研制、采购和利用民用空间系统来增长对我们的地球系统、太阳系和宇宙的基本科学知识。
商业部长应通过国家海洋与大气局局长,并同国家航空与航天局局长协调,按以下要求负责业务型民用环境天基遥感系统以及对相关要求和采购过程进行管理:
商务部长将通过国家海洋与大气局,并通过空军部长与国防部长合作,和国家航空与航天局局长一道继续依照现行政策指示整合民用和军用极轨业务环境遥感系统;
商务部长应通过国家海洋与大气局,并在国家航空与航天局的支持下,继续开展一项民用静地业务环境卫星计划;以及
商务部长应通过国家海洋与大气局,和国家航空与航天局局长一道保证尽最大可能使民用航天采购过程和能力不出现重复。
内务部长应通过美国地质调查局局长采集、归档、处理和向美国政府及其它用户分发陆地表面数据,并确定陆地表面数据的使用要求。
美国将从空间研究地球系统,并发展新的天基和相关能力,以加深科学认识和加强民用天基对地观测。特别是:
国家航空与航天局局长应开展一项研究计划,以通过天基观测和开发并部署使能技术来增长有关地球的科学知识;以及
商务部长和国家航空与航天局局长以及其它相应部门和机构应将成熟的研究与开发能力过渡到适当的长期运行,以支持长期使用要求。
美国将在可行的情况下利用政府和商业天基与相关能力来加强灾害预警、监测和反应活动;并在国际论坛上发挥领导作用,以建立起一项长期计划来协调一个一体化的全球对地观测系统,并推动便于在平等条件下全面而公开地获取政府环境数据的政策得到国际上的采纳。
7.商业航天方针
培育美国商业空间能力在全球的利用和形成一个活跃的国家商业航天产业符合美国的利益。为此目的,部门和机构应:
在最大现实程度上利用美国商业空间能力和服务;采购商业能力和服务,前提是这种能力和服务已出现在商业市场上并满足美国政府的要求;并对可通过商业渠道获得的能力和服务进行改造来满足美国政府的要求,前提是这种改造具有高效费比;
在符合国家利益且没有合适的、高效费比的美国商业或适当的国外商业服务或系统可供使用或可在未来需要时提供使用的情况下研制这些系统;
继续让美国私营部门参与美国政府空间系统和基础设施的设计和研制,并提高这种参与的程度;
除非出于国家安全或公共安全之需要,避免开展会妨碍、阻止美国商业航天活动或与美国商业航天活动相抵触的活动;
在服从于国家安全的前提下,在最大现实程度上保证美国政府的航天活动、技术和基础设施可在有偿和不产生干扰的基础上供私人使用;以及
在符合商务部和运输部以及联邦通信委员会主席的监管和其它权限的前提下,保持一个及时且反应迅速的商业航天活动许可证发放监管环境,并在不利用联邦政府直接补贴的条件下追求商业航天目标。
8.国际航天合作
美国政府将在适当情况下,并在符合美国国家安全利益的前提下,寻求在航天活动领域与外国和/或财团开发互利性和能促进空间和平探索与利用以及能促进国家安全、国土安全和外交政策目标的国际合作。潜在国际合作领域包括但不限于:
空间探索;提供符合安全要求和美国国家安全及外交政策利益的空间监视信息;研制并运行对地观测系统。
国务卿应在与相应部门和机构负责人磋商后开展适当的外交和公共外交努力,以建立对美国国家航天政策和计划的理解和支持,并鼓励友方和盟友利用美国的空间能力和系统。
9.空间核动力
在空间核动力系统能安全地实现或明显地增强空间探索或运行能力的领域,美国应研制和利用这些系统。空间核动力系统的利用应符合美国国家和国土安全以及外交政策利益,并应考虑潜在风险。有鉴于此:
依照现行的机构间评审程序,采用有临界可能或超出最低放射性阈值的核动力源的美国政府和非政府航天器的发射和使用应需得到总统或其指定人员的批准;
为此目的,能源部长应:开展核安全分析,由一个特别的机构间核安全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定,包括评定与发射和在空间内使用相关的风险;帮助运输部长进行空间运输许可证办理;提供核安全监测,以保证空间运行符合所做的安全评定;并维持研制和在美国政府的空间系统上装备核动力系统所需的能力和基础设施;以及
对于政府航天器来说,主管部门或机构的负责人应请求得到发射许可,并应负责该航天器在空间的安全运行。
对于采用核动力源的非政府航天器来说,运营者将负责该航天器,包括核动力源,在空间的安全运行。为此目的:
o 美国政府应指定一个进入点并制订采用空间核动力系统的非政府任务的评审办法;
o 运输部长应根据上述要求,承担包含核材料的美国商业发射活动的许可证办理权限;包括有效载荷的确认;
o 核监管委员会将在包含不归能源部所有的利用设施和核材料的发射进行前为相关活动办理许可证;
o 美国政府将在法律允许的限度内以收取服务费的方式开展安全性分析、评定和核安全监测,运营者将为所提供的服务向该美国政府实体支付全部费用;以及
o 能源部长应制订并实施政策和办法来保护有关航天相关核活动的管制、分发和解密的敏感信息。
10.无线电频谱和轨道管理与干扰防护
服务于国家和国土安全、民用、科学和商业目的的空间利用依赖于可靠地取得并利用无线电频谱和轨道分配。为保证基于这些目的的空间利用的连续性,美国政府应:
寻求获取并保护美国全方位地获得保障美国政府和商业用户空间利用所需的无线电频谱和轨道分配的权利;
在批准采办新的空间能力之前明确阐明对无线电频谱和轨道分配的需求;
在符合现行办法的条件下,在最大现实程度上保证美国国家安全、国土安全、民用和商业空间能力和服务以及对美国政府有益的外国空间能力和服务不受有害干扰的影响;以及
按照管理资质所赋予的商业运行并按照卫星服务的分配资质,为由美国政府所有和运作的、通过商业卫星来运行的地球站寻求美国国内法规之下的频谱管理资质。
11.轨道碎片
轨道碎片对天基服务和运行的连续可靠使用以及对空间和地面的人员和财产安全构成威胁。美国应寻求最大限度地减少政府和非政府空间运行所产生的轨道碎片,以为后人保护空间环境。为此目的:
部门和机构应依照任务要求和高效费比原则,在采购和运行航天器、发射服务和在空间开展试验和实验的过程中,继续遵守《美国政府轨道碎片减缓标准办法》;
商务部长和运输部长应与联邦通信委员会主席协调,继续通过其各自的许可证办理办法解决轨道碎片问题;以及
美国应在国际论坛上取得领导地位,以鼓励外国和国际机构采取旨在最大限度地减少碎片的政策和办法,并应在有关碎片研究和更好的碎片减缓办法的确定的信息交流上开展合作。
12.有效的出口政策
作为一项方针,国际市场上目前已有或行将出现的航天相关出口将得到优先考虑。
敏感或先进技术数据、系统、技术和组件的出口只在个别情况下才应批准,并以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这些项目包括系统工程和系统集成能力以及技术或能力明显优于现行或近期国外系统可达到的水平的使能组件或技术。
13.与航天相关的安全保密
与情报和防御相关的航天活动的设计、研制、采办、运行和产品应依照第12958号行政令(E.O.)、第12951号行政令和修订后的适用法律及规则,并根据保护敏感技术、来源和方法以及运行的需要进行保密。
国防部长和国家情报局长应制订并实施政策和办法来保护、分发与本政策中规定的其各自职责相关的活动和信息,并适当地予以保密和解密。适当情况下,他们应协调其各自的保密指导方针。
下述事实是不保密的:
美国政府开展:包含近实时能力的卫星照相侦察;过顶信号情报搜集;以及过顶测量和特征情报搜集;以及
美国政府的照相侦察用于:
o 搜集情报;监测军备控制协议的遵守情况;搜集用于保障防御和其它与测绘相关活动的测绘、制图和测地数据;搜集科学和环境数据以及有关自然或人为灾害的数据;并且上述各类信息可提供给经授权的联邦机构;
o 提供用于指征和预警以及用于规划和开展军事行动的信息;以及
o 依照适用法律,为包括但不限于国土安全之目的,对美国及其领土和属地进行成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