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关于无线电管理的规定
2016-03-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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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无线电管理局
2015年8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以下简称《刑(九)》)经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后获得通过,并将于 11月1日起正式施行。《刑(九)》将《刑法》第288条“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的相关内容修订为:“违反国家规定,擅自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或者擅自使用无线电频率,干扰无线电通讯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刑(九)》对《刑法》第288条所作的修订立足当前我国治理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行为的现实需要和“罪刑法定”原则的基本要求,删除“经责令停止使用后拒不停止使用”这一适用的行政前置程序,将“造成严重后果”的定罪条件修改为“情节严重”,并增设一个加重的罪刑单位和量刑档次。修订后的288条降低了相关违法行为的入罪门槛,设定了更为科学的法定刑,赋予该条款更强的可操作性和更大的威慑力,必将更好地发挥《刑法》保障无线电波秩序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