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根据国家民政部、财政部关于社会团体会费的相关政策规定和《关于进一步规范行业协会商会收费管理的意见》(发改经体〔2017〕1999号)等文件精神,结合中国无线电协会(以下称协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协会向会员单位收取会费是协会开展活动的主要经费来源。交纳会费是会员单位履行《中国无线电协会章程》应尽的义务,会员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按期足额缴纳会费。
第三条 本办法须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并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四条 按会员单位在协会工作中承担的责任和发挥的作用,实行级差会费收取制度。
(一)会员单位:每年会费10000元;
(二)理事单位:每年会费20000元;
(三)常务理事单位:每年会费30000元;
(四)副理事长单位:每年会费150000元。
第五条 会费按年缴纳。缴纳周期为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每个周期的会费于当年的3月底前缴纳。7月1日以后入会的新会员当年会费减半缴纳。
第六条 协会收取会费一律使用国家财政部监制的“全国性社会团体会费统一收据”。
第七条 协会收取的会费,主要用于为会员提供服务和协会正常开展业务活动的下列支出:
(一)开展行业调查研究,根据政府有关部门授权进行行业发展、信息的统计分析,掌握国内外行业发展动态,收集、发布行业信息;研究无线电领域发展趋势、动态、政策法规,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行业、会员要求,提出无线电领域的发展规划、技术政策和法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二)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组织、协调、论证和编制行规、行约,加强行业自律,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三)开展国内外无线电团体组织之间的交往活动,组织和协调会员单位开展对外合作和技术交流,维护国家和全行业的利益;
(四)普及无线电知识,积极推广、应用无线电新业务、新技术、新产品;
(五)履行协会《章程》和保证协会工作正常运行的开支。
第八条 会费由协会秘书处负责收取和管理,并纳入协会财务预算管理。
第九条 会费设立专账管理,并向会员公布年度收支情况,接受理事会的审查,自觉接受监督。在社会团体年检时向民政部报告会费收支情况。
第十条 本办法在协会网站和国家信息中心“信用中国”网站 “行业协会商会收费信息公示系统”中公示,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一条 本协会分支机构不得单独制定会费标准和收费。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协会常务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9年11月5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之日起施行,2009年3月30日印发的《中国无线电协会会费收取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