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妥善处理本协会开展团体标准化工作过程中的知识产权问题,鼓励自主创新,采用新技术,保护专利持有人和社会公众的利益,促进标准研制与实施,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协会原则上不反对在标准中涉及受专利保护的技术。在标准制/修订过程中,本协会将从技术上考虑受专利保护的技术在标准中的必要性和合理性,以及该专利对产业界应用相应标准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三条 本协会鼓励参与标准制修订工作的会员单位及个人尽早披露会员及其关联者知悉的与标准有关的必要专利信息,以及会员或其关联者向其他标准组织提供的与标准或文稿有关的专利信息,但并不意味着会员或其关联者有承担专利调查的义务。
第四条 会员单位、个人及其关联者持有与标准有关的专利,应当向本协会提交专利许可声明,该许可声明应包括以下内容之一:
(一)愿意许可实施该标准的任何一方免费使用其专利;
(二)同意以公平、合理且无歧视的条件,许可实施该标准的任何一方使用其专利;
(三)拒绝给予专利许可。
第五条 如果非会员持有与标准有关的某项专利引起本协会的注意,本协会将请求其参照第三 、四条规定披露相应的专利信息及提交专利许可声明。
第六条 当专利持有人拒绝许可其持有的与标准有关的专利时,本协会将审查该标准,并寻求采用可行的替代技术方案、建议相关部门撤销标准或采取其他有效途径予以解决。
第七条 本协会不介入标准实施过程中的专利许可事宜,其应由专利持有人与标准实施者自行协商解决。对于因实施标准引起涉及专利问题的有关争议,由其他相应机构解决。
第八条 对于专利持有人提供给本协会的与标准有关的专利信息及许可声明,本协会通过适当的程序和方式向会员及公众公开。本协会不负责标准涉及的专利有效性及适用性审核,也不保证标准涉及的专利信息的真实性与完整性。
第九条 团体标准的版权归协会所有,团体标准中涉及专利时参照《国家标准涉及专利的管理规定(暂行)》和国家标准GB/T20003.1-2014 《标准制定的特殊程序 第一部分 涉及专利的标准》执行。经其他标准审批机构批准颁布的标准,其版权遵照其审批机构相关规定。
第十条 本协会的团体标准观察员适用本办法关于会员的规定。
第十一条 参与本协会标准化活动的非会员适用本政策关于会员的规定。
第十二条 本政策的相关术语和定义见附件。
第十三条 本办法经中国无线电协会第二届五次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自2017年1月7日起施行。
附件
相关术语和定义
《知识产权管理办法》中有特定含义的术语,以下列定义或说明为准:
1.会员:指参与本协会团体标准化工作正式会员和列席会员。
2.关联者:是指与会员有如下关系的法律实体;
——直接或间接持有或控制会员;
——与会员同处于另一个法律实体直接或间接持有或控制下;
——被会员直接或间接持有或控制;
这些关系存在于该持有或控制的存续期间。
持有或控制通过如下直接或间接的形式存在:
——拥有超过50%有选举权的股份;
——虽然拥有不超过50%有选举权的股份,但根据章程或协议有实际决策权;
——通过其他方式有权选举或任命董事或其他类似职责人员,且根据章程或协议有实际决策权。
但,按照法律履行职责的国家、政府部门及其他公共机构、或仅仅是通过按照法律履行职责的国家、政府部门及其他公共机构与会员相联系的任何法律实体除外。
3.工作机构:指本协会批准成立的所有完成某一特定任务的工作组织。
4.知识产权:指依法产生的著作权、专利权,不包括商标权。为避免歧义,本规约中知识产权不包括技术诀窍、保密信息、商业秘密等类似权利。
5.标准:指本协会负责研究制修订的各类标准草案(含:征求意见稿、送审稿、最终发布正式文稿)。
6.文稿:指本协会、会员在参与研究标准制修订过程中产生或提交的各类正式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