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国无线电协会单位会员(以下简称会员)的发展和管理,保护会员权利,充分发挥本协会的作用,维护协会声誉,确保本协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和《中国无线电协会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协会会员入会的基本条件、会员的基本权利、义务等,依照本协会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 凡申请入会的单位,由协会秘书处初审后,报协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审查批准,或常务理事会授权理事长办公会审批,会员发展和管理的具体工作由本协会秘书处负责。
第四条 本协会会员应当遵章守法,自觉履行本办法规定的义务,正当行使本办法规定的权利。
第五条 本协会会员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二章 会 员
第六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会员的单位应当在中国境内登记注册,具有法人资格并在本行业内具有一定资质和影响力的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
第七条 会员单位应选出一名能够代表该单位利益,在业界有一定影响,愿意参加本协会活动的人员作为其会员代表,并书面报协会秘书处。
第八条 会员单位可以另选出人员参加本协会分支机构的工作。
第三章 入会程序
第九条 凡符合《中国无线电协会章程》及本办法规定的基本条件,愿意履行会员义务,正当行使会员权利,愿意为中国无线电行业发展贡献力量并具有中国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均可申请加入本协会,成为本协会正式会员。
第十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企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应履行下列申请手续:
(一)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企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应填写《中国无线电协会单位会员申请表》,并将申请表、单位简介及工商企业营业执照、社团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等材料一同报协会秘书处。
(二)入会申请材料可以通过邮寄方式提交协会秘书处。
第十一条 协会秘书处在对申请单位的申请资料进行审查后,认为合格的,提交协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或由常务理事会授权的理事长办公会决定。决定接纳申请单位为协会会员的,即由秘书处通知申请单位在30日内办理会员注册手续;
申请单位自注册之日起成为本协会正式会员,并由协会颁发《中国无线电协会会员证书》;协会秘书处于会员注册之日起30日内,在本协会网站和刊物上予以公布。
第四章 会员权利义务及活动方式、程序
第十二条 入会申请单位自注册之日起即获得中国无线电协会会员资格,享有会员权利,并履行会员义务。
第十三条 本协会会员除享有本协会《章程》已规定的会员权利外,还享有下列权利:
(一)免费或优惠参加协会主办的学术、业务年会、研讨会、培训班等;
(二)免费或优惠参加本协会组织的无线电业务高级论坛与交流活动;
(三)免费或优惠获得协会提供的网上信息服务;
(四)优先获得协会掌握的行业热点信息;
(五)优先获得协会组织的重要活动的冠名权;
(六)优先获得协会的支持与帮助;
(七)参加协会组织的其他业务活动的优先权和优惠权;
(八)协会工作情况和工作计划的知情权。
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二)维护本团体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保持与本团体的联系和沟通
第十四条 会员单位选出的代表被选举为协会理事会理事、常务理事、副理事长的,该会员单位即相应成为本协会理事单位、常务理事单位、副理事长单位。
第五章 会 费
第十五条 本协会会员应当依照本协会《章程》、《会费收取办法》和本《办法》的规定交纳会费。
第十六条 本协会会费按会员单位、理事单位、常务理事单位、副理事长单位缴纳。缴纳会费的标准按《中国无线电协会会费收取办法》执行。
第十七条 协会分支机构不单独向其成员单位另行收取会费。
第十八条 新批准入会的会员,应按照上述会费标准于登记注册时一次性交纳当年会费,以后按年度交纳。
第十九条 会员应于每年6月30日前按照上述会费标准一次性交纳当年会费,也可以一次性合并交纳应届几年的会费。
第二十条 会费的收取和管理由本协会秘书处负责,秘书处建立健全财务制度,配备专(兼)职财会人员,使用财政部监制的会费专用收据,建立会费收支帐册,接受审计和社团登记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并向理事会报告财务收支状况。
第二十一条 本协会会费标准的制定和修改由协会会员代表大会半数以上通过方可实施。
第六章 会员退会及违规处理
第二十二条 会员要求退会时,应书面通知协会秘书处。
第二十三条 会员严重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受到国家有关主管部门停业整顿、暂扣和吊销其许可证、营业执照等处罚,或严重违反本协会章程以及本办法规定的,由协会秘书处报常务理事会或由常务理事会授权的理事长办公会,视不同情况给予其警告、严重警告、取消会员资格的处理。
第二十四条 会员如无正当理由,不交纳会费并申请提出退会的,由协会秘书处报请常务理事会备案,取消其会员资格。
第二十五条 会员退会或被取消会员资格的,由协会秘书处在协会网站和刊物上定期公布。其原享有的会员权利亦自动终止。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中国无线电协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经2011年1月6日中国无线电协会一届三次理事会讨论通过之日起施行,施行前颁布的有关规定凡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