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司(局),全国老龄办,各部管社会组织:
为加强和改进对民政部业务主管社会组织的管理服务,督促部管社会组织依法依规开展活动,我局制定了《民政部业务主管社会组织谈话规定》,现印发你们执行。
国家民间组织管理局
2016年2月24日
民政部业务主管社会组织谈话规定(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民政部业务主管的社会组织(以下简称“部管社会组织”)的行为,推动社会组织健康发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谈话,是指民间组织管理局对部管社会组织在成(设)立登记时进行的成立服务谈话,在换届、变更法定代表人时进行的任职提醒谈话,以及在收到举报或者日常管理中发现违法违规行为,但尚不构成行政处罚情形时进行的警示告诫谈话。通过谈话,民间组织管理局对社会组织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加强工作联系,主动引导发展,及时进行告诫,督促部管社会组织依法依规开展活动。
第三条 成立服务谈话,由民间组织管理局登记处负责联络,相关管理处参加。
任职提醒谈话,由民间组织管理局相关管理处负责联络,登记处参加。
警示告诫谈话,由民间组织管理局相关管理处负责联络,执法办可以视情参加。
民间组织服务中心党委可以根据需要参加谈话,对社会组织党建工作进行指导。
其他相关司局作为部管社会组织业务联系司局的,民间组织管理局应当邀请该司局参加谈话。
社会组织负责人参加会谈,并可以邀请理事(监事)代表等参加。
第四条 谈话地点设在民间组织管理局。
第五条 成立服务谈话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社会组织负责人介绍成(设)立情况、发展规划、拟开展的业务活动等;
(二)民间组织管理局登记处介绍办理印章、银行开户、负责人备案、变更登记、分支机构管理等政策;
(三)民间组织管理局相关管理处介绍管理服务事项,具体内容包括:
1.常用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介绍;
2.扶持发展政策介绍,包括购买服务、税收优惠等;
3.日常管理制度介绍,包括重大事项报告、重大活动管理、财务监管、信息公开、年检、评估、专项监督检查、廉政建设等;
4.常见违规行为介绍,结合日常监管中的多发易发问题,提醒部管社会组织予以重视。
(四)业务联系司局对该社会组织的业务活动、财务监管、涉外活动、职能委托、购买服务等事项进行指导。
谈话结束后,向部管社会组织颁发登记证书。
第六条 任职提醒谈话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社会组织负责人介绍换届、法定代表人变更的有关情况,对任期内的工作规划、拟开展的业务做简要说明;
(二)民间组织管理局登记处介绍负责人备案、变更登记、章程修改、换发证书等事项的办理;
(三)民间组织管理局相关管理处通报近年来该社会组织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监督检查的情况,提出工作建议和管理要求;
(四)业务联系司局对该社会组织的业务活动、财务监管、涉外活动、职能委托、购买服务等事项进行指导。
第七条 警示告诫谈话主要包含以下内容:
(一)民间组织管理局相关管理处通报有关情况;
(二)社会组织进行情况说明;
(三)情况属实的,由民间组织管理局相关管理处提出整改要求,进行批评教育和告诫。
第八条 民间组织管理局可以根据需要对谈话过程进行录音、录像,并视情制作谈话纪要,由社会组织确认、签署,存入社会组织档案。
第九条 部管社会组织无正当理由拒绝参加谈话的,由民间组织管理局在年检时统筹考虑作出相应年检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