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总则
1.1 本工作程序规定了标准制修订工作各个阶段的工作流程、方法。
本工作程序适用于无线电协会开展团体标准的制修订工作。
1.2 团体标准制修订工作包括标准的立项、起草、征求意见、审查、批准、发布、出版、实施和复审。
1.3 各技术工作组组织开展团体标准的研究,负责团体标准制修订各个阶段的技术工作。协会秘书处设科标与咨询部负责团体标准制修订的日常工作。
1.4 团体标准的制修订遵循公平、公开、透明和协商一致的基本原则。
1.5 中国无线电协会团体标准技术工作委员会负责团体标准的立项和发布之前的技术审查。
1.6 团体标准的版权归协会所有,团体标准中涉及专利时参照《国家标准涉及专利的管理规定(暂行)》执行。
2.1 各会员单位根据技术的发展及实际需求,无线电领域主管部门、相关司局根据所辖领域的工作实际需要,均可提出团体标准制修订项目的建议。也可由协会根据实际需要和标准体系建设规划下达团体标准研究工作任务计划,由会员单位自愿申请承担标准编制任务。
2.2 凡提出团体标准项目建议或自愿承担下达计划的会员单位,均应填写《项目建议书》(见附件一),加盖单位公章后送交协会秘书处科标与咨询部。
2.3 协会秘书处科标与咨询部收到《项目建议书》后,对其进行登记编号,并转送相关技术工作组,同时根据《项目建议书》所涉及的领域提供相应的标准化信息,供技术工作组审议项目建议时参考。
2.4 各技术工作组对项目建议组织审议,并将审议结果填入《项目建议书》,反馈给秘书处科标与咨询部。秘书处科标与咨询部负责落实,对通过审议的项目建议确定牵头单位和参与单位,核实主要研究内容和进度安排。
2.5 各技术工作组审议通过的团体标准项目建议由秘书处科标与咨询部负责汇总并提交技术工作委员会进行审议,审议通过后,秘书处科标与咨询部负责将专家审议意见填入《项目建议书》,在无线电协会网站(网址:http://www.rachina.org.cn/)上进行公示,十个工作日后,无异议的正式立项。
2.6 秘书处科标与咨询部负责整理相关材料和建档工作,报请秘书长办公会审核签署意见后,正式下达任务通知。
本阶段为落实标准项目计划至完成《标准草案送审稿》阶段。
3.1 团体标准项目牵头单位根据计划要求,组织成立标准起草组。本协会团体标准的编写格式参照GB/T 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执行。标准起草组负责起草标准,经组内充分讨论后,形成《标准草案征求意见稿》及“编制说明”(见附件二)。
3.2 标准起草组所有成员对《标准草案征求意见稿》确认同意提交后,由标准牵头单位负责送交秘书处科标与咨询部。
3.3 技术工作组确定征求意见方式。
以会议形式征求意见的,秘书处科标与咨询部将对标准草案征求意见列入技术工作组的会议议题,并于会前一周将《标准草案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及有关附件发给参加相应技术工作组的会员单位。技术工作组将讨论结果填入《征求意见处理汇总表》(见附件三)和“会议纪要”(见附件四)。会议结束后一周内,秘书处科标与咨询部将“会议纪要”发至相关会员单位及标准起草组。
以函审形式征求意见的,将《标准草案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稿函审单》(见附件五)、“编制说明”及有关附件发给参加相应技术工作组的会员单位。一周内后收回《征求意见稿函审单》,整理函审意见,将函审结论填入《征求意见稿函审结论表》(见附件六)并发至参加该技术工作组的会员单位。
3.4 经会议讨论或函审通过的《标准草案征求意见稿》,由标准起草组按“会议纪要”要求或函审意见进行修改,一个月内完成《标准草案送审稿》。并经标准起草组确认同意提交后,由标准牵头单位负责送交秘书处科标与咨询部。
3.5 在征求意见阶段没有通过的《标准草案征求意见稿》应返回征求意见稿阶段重新修改,直至工作组内讨论一致通过《标准草案征求意见稿》。
本阶段为《标准草案送审稿》审查阶段。
4.1 秘书处科标与咨询部自收到《标准草案送审稿》一个月内,应对《标准草案送审稿》进行格式审查并对发现的问题提出修改意见,格式审查参照GB/T 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标准起草组应根据修改意见对《标准草案送审稿》格式进行修改并重新提交,直至格式审查合格。
4.2 由技术工作委员会对《标准草案送审稿》进行审查,审查方式一般以会审方式进行,也可根据情况采用函审方式。技术工作委员会由秘书处科标与咨询部代行秘书职责负责召集,每三个月召开一次会议。标准起草组根据会议评审意见对《标准草案送审稿》进行修改,一个月内形成《标准草案报批稿》。
本阶段为《标准草案报批稿》公示至标准正式发布、出版阶段。
5.1 起草组提交《标准草案报批稿》后,由协会在中国无线电协会网站上公示,公示期一个月,如无异议,由秘书处科标与咨询部报送工作领导小组审核批准后,正式发布。
5.2 标准制修订过程中形成的有关资料,由中国无线电协会秘书处按档案管理规定的要求存档,存档期限不少于十年。
5.3 标准发布后,秘书处科标与咨询部负责送标准出版单位出版。
本阶段为标准出版后,标准信息的发布、宣贯以及实施意见的反馈和收集阶段。
6.1 标准出版后,由秘书处科标与咨询部在协会网站上发布标准出版信息,并采取各种有效的形式统一组织对标准的宣贯和推广工作。
6.2 协会团体标准为自愿性标准,协会会员单位及其他有关单位可自愿采用。
6.3 协会团体标准已经转化为行业标准和国家标准的,相应的协会团体标准应采取相应程序予以废止。
6.4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就协会团体标准实施中的意见和问题,向协会秘书处科标与咨询部进行反映,协会秘书处组织协调相关方进行落实。
6.5 标准实施过程中,秘书处科标与咨询部对于标准实施的反馈意见应及时反映给相关技术工作组,相关技术工作组应研究提出处理意见,必要时,提出标准的修订建议。
6.6 标准实施后,应当根据相关领域的发展需要,由协会秘书处科标与咨询部提出复审计划,复审周期一般不超过五年。
6.7 复审可以采用会议审查或者函审,一般要由参加过该团体标准审查工作的单位或者人员、主要起草单位和人员参加,审查结束时应当填写复审结论单。
6.8 标准复审结果按下列情况分别处理:
6.8.1 不需要修改的标准确认为继续有效;有效的标准不改变顺序号和年号。当标准重新出版时,在标协标准封面上,标准编号下写明“××××年确认有效”字样。
6.8.2 需要修改的标准应填写《标准修改申请单》(见附件7),经协会技术工作委员会组织审查确认后,按报批程序进行办理。
6.8.3 需要修订的标准作为修订项目重新立项,立项程序按本程序2执行。修订的标准顺序号不变,原年号改为修订的年号。
6.8.4 己无存在必要的标准,予以废止。废止的标准号不再用于其它标准的编号。
6.9 复审结果,由秘书处科标与咨询部负责在中国无线电协会网站上发布公告。
7 公示异议处理
7.1 任何单位或个人对公示内容持有异议可在公示期内提出,逾期不予受理。
7.2 提出异议的单位或个人,应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诉理由和意见,并附上有关证明材料,否则不予受理。
7.3 以单位名义提出异议的,应写明单位名称、联系人、联系电话和详细地址,并加盖公章;以个人名义提出异议的,应写明本人真实姓名、工作单位、联系电话和详细地址,并签名。否则不予受理。
7.4 异议分为实质性异议与非实质性异议。实质性异议是指对标准项目的范围、内容、指标等的异议;非实质性异议是指对标准项目的主要完成人、主要完成单位或者专利等的异议。
7.5 收到实质性异议后,协会秘书处科标与咨询部应及时送技术委员会进行审核,如有必要,应将《项目建议书》或《标准草案送审稿》重新提交至技术工作组讨论。
7.6 非实质性异议一般由标准起草组负责处理,处理意见报中国无线电协会备案。
7.7 异议处理完毕之前标准项目应暂维持当前阶段,直至异议处理完毕。
8.1 本团体标准由本协会负责出版发行。
8.2 本程序由中国无线电协会负责解释。
8.3 本程序经中国无线电协会第三届三次理事会讨论通过,自2019年6月4日起施行。本程序根据团体标准实施情况适时做出修订。
附件1
中国无线电协会团体标准制修订项目建议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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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项目名称 (中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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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项目名称 (英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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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或修订 |
□ 制定 |
□ 修订 |
被修订标准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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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用程度 |
□IDT |
□MOD |
□NEQ |
采标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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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用国际标准名称(中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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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用国际标准名称(英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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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单位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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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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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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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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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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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起止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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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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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围和主要技术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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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外情况简要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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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情况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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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单位意见 |
(签字、盖公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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牵头单位意见 |
(签字、盖公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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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工作组组长意见 |
(签字)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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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委员会意见 |
(签字)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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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会审批意见 |
(签字、盖公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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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如本表空间不够,可另附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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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编制说明的内容
一、工作简况,包括任务来源、协作单位、主要工作、团体标准主要起草人及其所做的工作等;
二、标准编制原则和确定标准主要内容的论据;
三、与现行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和其他有关标准的关系,采用国际标准的程度及水平的简要说明;
四、重大分歧意见的处理经过和依据;
五、贯彻协会标准的要求和措施建议(包括组织措施、技术措施、过渡办法等内容);
六、其他应予说明的事项。
附件3
中国无线电协会团体标准征求意见汇总处理表
标 准 项 目 名 称:
标准项目承担单位:
承 办 人: 电 话:
年 月 日填写
序号 |
标准章条编号 |
意见内容 |
提出单位(人) |
处理意见及理由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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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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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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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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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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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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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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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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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①提出意见数量: 个;
②标准项目承担单位对意见处理结果:采纳 个,部分采纳 个,未采纳 个。
附件4
中国无线电协会团体标准审查会议纪要
(主要内容)
一、会议召开时间、地点,参加会议的代表详情及专家组名单;
二、会议议题;
三、会议内容,会议过程简介;
四、对标准的修改意见;
五、对标准水平的评价;
六、标准审查投票汇总情况;
七、标准审查会议结果;
八、会议决定的其他事项。
附件5
中国无线电协会团体标准征求意见稿函审单
标准项目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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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起草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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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出日期 |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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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票截止日期 |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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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决态度: 赞成 赞成,有建议或意见 不赞成,如采纳建议或意见改为赞成 弃权 不赞成 建议或意见和理由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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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单位: 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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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①在选定的方框内划“√”表决,只可划一个,否则按废票处理(废票不计数)。②回函说明提不出意见的单位按赞成票计;没有回函说明理由的,按弃权票计。③回函日期,以邮戳为准;建议或意见和理由栏,幅面不够可另附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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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6
中国无线电协会团体标准征求意见稿函审结论表
附件7
中国无线电协会团体标准修改申请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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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修改项目名称 (中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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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修改项目名称 (英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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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修订标准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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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单位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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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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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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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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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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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修改的原因和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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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修改的主要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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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无线电协会团体标准制修订工作流程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