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充分发挥无线电业内专家的资源优势,提升协会为会员和无线电管理服务水平,加强协会服务能力建设,根据《中国无线电协会章程》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专家是指长期从事无线电管理、技术开发应用、研发生产、通信工程等工作,并符合本规定条件的人员。
第三条 中国无线电协会建立专家库,在此基础上成立专家委员会。
第四条 专家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从事无线电领域各相关行业的工作经历5年以上,具有高级职称或高级管理职务;
(二)有较丰富的工作经验并取得一定成绩;
(三)具有较高的政策、理论水平,在业界被认可并有一定影响力;
第五条 专家遴选程序:
由会员单位书面推荐,并按照要求填写专家申请表,协会秘书处组织人员进行审核后将专家分类入库(申请未通过的将通知原申请单位)。
第六条 协会根据工作需要聘请的专家,经本人同意并提供有关个人资料后可直接入库。
第七条 专家分类:无线电应用与管理类(A类)、通信工程与管理类(B类)、技术设备设施类(C类)等三类组成。将来可根据实际需要进一步细化管理。
第八条 中国无线电协会秘书处负责专家遴选、资格认定、颁发相应证书等工作。
第九条 中国无线电协会专家委员会开展咨询、评审等活动,由协会秘书处负责日常工作。
第十条 由中国无线电协会秘书处根据本规定组织制定协会专家委员会管理和协会专家库管理实施办法。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协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经2015年12月2日协会二届三次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