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根据民政部《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登记办法》和《中国无线电协会工作机构组织与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为加强中国无线电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对所属分支机构的管理,结合协会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协会根据《中国无线电协会章程》和开展活动的需要,依照业务范围的划分设立相应的分支机构。分支机构的名称可根据不同情况称为:分会、专业委员会、工作委员会等。
第三条 分支机构可以依托协会某个与分支机构职能相近的理事单位或管理机构组建,并协助分支机构履行职责。
第四条 分支机构的设立,应按照民政部《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登记办法》和协会《章程》的有关规定,经协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经批准的分支机构在筹备期间可以该分支机构筹备组名义开展工作。
第五条 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协会是其统一法定代表人,并承担其法律责任。协会的分支机构是协会的重要组成部分,应在协会统一领导下开展工作,履行分支机构的各项职能,并对协会负责。
第六条 分支机构的正、副会长(主任委员)和正、副秘书长的职数,须报协会批准。分支机构的会长(主任委员)、秘书长人选,须报协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副会长(副主任委员)、副秘书长、委员人选须报协会备案。
第七条 分支机构应根据协会《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分支机构《工作规则》,经报协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闭会期间须经协会秘书处审核,理事长办公会)批准后执行。
第八条 分支机构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在规定的业务范围内依法自主地开展工作。一年内未开展工作或内部管理混乱并在限期内未进行整改的,经协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后,撤销该分支机构。
第九条 分支机构名称、住所、业务范围和负责人的变更均须上报协会秘书处,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条 分支机构应加强思想建设、组织建设,制定和完善相应的管理办法和规章制度,提高人员素质,优化人员结构,坚持为无线电领域和会员服务的宗旨,认真履行服务、维权、自律、协调的职能,积极发挥桥梁纽带作用。
第十一条 分支机构应在业务范围内积极发展会员,其所发展的会员属于协会会员,同时为分支机构的成员单位,其会费由协会统一收取,并提供财政部印发的会费统一票据。分支机构发展会员时,须将符合要求的入会申请材料,初审后报协会秘书处。
第十二条 为加强协会对分支机构的领导,及时了解情况,互通信息,各分支机构每年应向协会年初报送年度工作计划,年底发送年度工作总结。每半年向协会报告工作的进展情况。日常工作中的对内、对外发文须抄报协会。
第十三条 分支机构的出国(境)项目须由协会综合平衡,以年度出国(境)计划形式统一报主管部门审批,出国(境)项目的组团报告由协会审核后报主管部门审批,工作预案及总结报告等须按照有关要求报协会审批或备案。分支机构组织的大型国际性活动,应以协会名义主办,分支机构可以作为承办单位。
第十四条 分支机构不得单独设立银行账户,由协会财务单立科目,统一管理。分支机构收支全部纳入协会收支。每年年初上报协会财务收支预算,经协会秘书长办公会批准预算后执行。
第十五条 经协会授权,分支机构可以以本协会名义对外开展活动;以分支机构的名义对外开展工作时,必须冠以本协会的全称,如:中国无线电协会XX分会或XX工作委员会或XX专业委员会等。分支机构的外文译名应与其中文名称相一致。分支机构以本协会的名义或该分支机构的名义对外发表言论时,应遵循本协会的宗旨和有关规定。
第十六条 分支机构在会长(主任委员)领导下开展工作。分支机构的会长(主任委员)对协会常务理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协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分支机构负责人会议,听取分支机构工作进展情况的报告及对协会工作的意见建议,交流工作思路和发展目标等。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本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经中国无线电协会第四届五次理事会讨论通过,自2024年8月23日起施行。2019年10月18日三届四次理事会暨三届四次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的《中国无线电协会分支机构管理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