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中国无线电协会根据《中国无线电协会专家管理暂行规定》第十条的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中国无线电协会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家委”)是协会的咨询机构,由无线电各有关领域的领导和专家学者组成。
专家委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5-9人,委员若干人;
第三条 专家委下设秘书处,为其日常办事机构。
专家委秘书长由协会副秘书长兼任,专家委副秘书长由工信部无线电管理局、国家无线电监测中心、协会秘书处人员出任。
专家委秘书处与协会秘书处科技与标准部合署办公。
第四条 根据实际工作需要,专家从“中国无线电协会专家库”中遴选并选聘。
(一)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由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军队无线电管理机构、运营商、相关领域、本协会推荐的业内资深专家出任;
(二)委员若干人,按如下方法遴选:
1.由协会副理事长单位和常委理事单位推荐的专家库成员中遴选产生;
2.由业内各有关部门、行业协会、企事业单位、大学和科研院所推荐入选协会专家库成员中遴选产生,包括其他受聘业界资深专家。
第五条 聘任的专家委员,由协会颁发聘书。聘书有效期为四年。
根据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协会可以续聘,但最长不超过两届。
第六条 专家委主要工作职责:
(一)对协会的组织建设、工作规划、重大活动项目进行论证、咨询和指导;
(二)对协会接受有关政府部门和管理机构的委托的项目,开展课题研究及提供的研究成果,论证、评估、审查、评审等技术支持和咨询服务;
(三)组织开展对无线电发展热点问题的调查研究、标准研究、项目评审、推优评奖和培训工作,加强协会为行业服务、支撑政府的能力;
(四)辅助协会开展信息交流,提供专业咨询、培训等服务,组织编写有关资料和书籍,提升协会为会员及为社会服务的能力;
(五)参与评选“中国无线电协会无线电科学技术奖”和咨询服务等,负责完成评奖终审工作;
(六)参与无线电领域相关标准、规范等方面的制(修)定工作,提出建设性意见和终审,对团体标准实施效果进行评估评议;
(七)承担协会委托的其它工作。
第七条 主任委员主持专家委的全面工作,负责确定专家委的工作方针、任务和年度工作计划,牵头开展有关工作。
专家委全体会议每年召开1-2次,由主任委员或由主任委员委托副主任委员主持。
第八条 专家委日常工作管理:
专家委的日常工作由专家委秘书处负责。专家委秘书处根据协会工作计划和专家委的任务要求,负责提取相关专家参加有关会议或活动,并负责将相关委员及专家委的有关活动情况备案。
专家委提出的活动计划、建议议案、工作成果和工作总结等,按专家委的议事规程(另行规定)由专家委秘书处整理之后报批。
第九条 委员应具备的条件:
(一)从事无线电领域各相关专业的工作经历20年以上,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者高级管理职务;
(二)具有较高的政策、理论水平,有丰富的知识和实践经验,在业界被认可并有一定影响力;
(三)有高度责任感和良好的职业道德,并具有较强的综合分析判断能力
第十条 委员人选的选任程序:
(一)协会秘书处安排专人,依据本办法第四条,综合考虑委员的专业结构、年龄结构和无线电行业结构等因素,并根据实际工作需要,从专家库中的初步遴选出专家人选;
(二)协会秘书处负责组织对初选专家进行资格和条件的初步审查,提出专家委人选方案;
(三)协会秘书处召开秘书长办公会对专家委人选方案进行讨论,并确定专家在专家委中所担任的职务;
(四)经协会秘书处办公会审核通过,呈请协会常务理事会审批后,颁发聘书,并办理各项手续并归档,协会负责对委员的个人资料保密。
(五)聘期内,如委员因某种原因不能继续参加本会的活动,可申请中止聘任,专家委员会也可根据需要增(解)聘委员。
第十一条 委员的权利
(一)参与专家委举行的各项活动和获得专家委员会提供的信息、资料;
(二)了解与咨询任务有关的文件、资料、数据、背景材料,以及参加有关的专业学术会议。
(三)在参与决策咨询过程中充分发表个人意见,并可保留个人意见和建议;
(四)独立地从事所承担的咨询课题的研究工作,不受任何个人因素的干扰;
(五)向专家委提出工作意见和建议;
(六)可自愿退出专家委。
第十二条 委员的义务:
(一)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专家委工作规则及自律守则;
(二)积极参加专家委的各项活动;
(三)向专家委提供相关的科技信息,提出研究、开发、推广、应用先进技术的建议;
(四)对承担的咨询任务,应当认真负责,按时完成;
(五)在咨询工作中,应当从全局出发,坚持真理,尊重科学,秉公办事;
(六)对咨询工作中涉及到的问题和资料,应当保密,未经有关部门同意,不得擅自对外泄露;
第十三条 未经专家委同意,委员个人不得以专家委的名义从事商业性活动。
第十四条 如委员本人或所在单位认为该委员不再适宜继续担任委员,由本人或所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由专家委决定是否留任。
第十五条 对违反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或两年内本人无故不参加全体委员例会的,将会自动失去委员资格,报协会备案。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中国无线电协会秘书处负责具体应用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7年1月7日中国无线电协会第二届五次常务理事会通过之日起施行。